财税工作全场景回顾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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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工作全场景回顾系列

作者: 认真读财税
最近更新: 20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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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转售电增值税处理,没差额政策?

物业转售电增值税处理,没差额政策?

物业转售电增值税处理,没差额政策?问:我公司为物业公司,我们为业主代收代缴水电费,收取的水电费也是平价收取,没有多收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现在业主要求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他们,我们应该怎么开具?答:您好,您于2019年4月30日的来信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文件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据此水费您可以开具发票但申报时可以选择差额征收。电费这一块并无差额文件规定,建议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收款方向付款方进行据实开具。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税收问题,欢迎继续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19年4月30日

2020/8/11
02:07
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可否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可否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可否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资产转让的方式向B公司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一宗,转让对价已收讫,但一直未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B公司拟向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上述发票,问:税局是否应代开?(注:这是个真实的案例,至于B公司为什么不举报A公司不开发票、B公司如何取得A公司的名义、代开发票涉及的税费问题等,本文不予展开讨论)。《发票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规定的代开范围为“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已全文失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的代开普通发票范围主要是代开发票申请方存在自行开具发票的困难,如超过开票限额、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暂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临时需要开具发票等。《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 )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限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票并非固有权利,而需要国家税务总局的特别确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仅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提及一般纳税人代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都规定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且法条原文用的是“纳税人”,并未排除一般纳税人,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在“发票开具”的部分又将申请代开主体限定为“(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上下文表述不一,且就算此处将一般纳税人纳入范围,还有一个障碍,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并不属于不动产范畴,即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转让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不适用;总局尚未发布转让土地使用权发票管理参照转让不动产的条文。综上,上述三个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税局为一般纳税人代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直接依据。总结,税收对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有所限制,申请代开发票并不是纳税人的固有或天然权利,根据目前税收法规,尚不能找到税务机关为一般纳税人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任何依据。 税法法条摘要:1、《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注:全文失效)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3、《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现就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通知如下:……(四)发票开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8、《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020/7/28
10:36
股东由一家境外企业变更为另外一家境外企业,相应的税务处理应当怎样?

股东由一家境外企业变更为另外一家境外企业,相应的税务处理应当怎样?

股东由一家境外企业变更为另外一家境外企业,相应的税务处理应当怎样?问:我司股东由原来的一家百慕大的公司变更成现在的一家瑞士公司,变更稍后股东的持股比例都是100% 请问在此过程中 我司是否需要代转让方股东缴纳预提所得税?中国和瑞士的税收协定是否适用?答:由于被转让企业的股权在中国境内,因此,百慕大公司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需要在境内申报纳税。百慕大公司可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如贵司)履行纳税义务。中国与转让方所在地国家有税收协定的,可依税收协定处理。百慕大为避税地,应当没有与之签订税收协定。依据: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三条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2020/7/24
04:30
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就一定占便宜少缴税吗?

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就一定占便宜少缴税吗?

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就一定占便宜少缴税吗?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真的占便宜少缴税吗(兼谈不征税收入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网友询问: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是作为不征税收入好还是作为征税收入处理的好?继而又问,如果有研发项目,如何处理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为佳?首先,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的支出也好,哪怕是不用于研发而是用于其他用途的支出,均是不能税前扣除的,更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因为,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是允许从应纳税税所得额中减除的。即不作为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相应也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显而易见,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肯定不得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也就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可见,一项支出,能否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其基础是该项支出首先能允许税前扣除,再看该项支出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如果该项支出不能允许税前扣除,那就不要谈能否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事了。如果企业是将不征税收入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即不将该项收入从应税所得中减除,而是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那么,以该项收入用于成本、费用开支(包括购置资产后计提的折旧和摊销)就可以依法在税前扣除。继而,如果该项支出又用于企业的研发,且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那么,该项支出就可以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进行加计扣除。为此,企业将不征税收入作为征税收入发生的研发费,也就是作为用于研发活动的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允许进行加计扣除。当然,企业还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在此也提示:企业取得有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又准备用于研发费用开支的,一定要考虑清楚。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当期看上去好似占了便宜可以不计入应税收入总额,可是,对于该项收入用于支出时所形成的费用(包括形成资产后的折旧及摊销),相应也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且,在60个月内未用完的资金还是得计入收入总额。而且,将该项资金用于研发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还不得进行75%的加计扣除。选择作为征税收入来处理,看上去要并入应税收入总额缴税好似是吃了“亏”,但是,对于该项收入用于支出时所形成的费用(包括形成资产后的折旧及摊销),均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将该项资金用于研发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支出,还可以名正言顺的加计75%予以税前扣除。简单的举例,闻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5月从市科委取得一笔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资金10万元,同时已全部用于某研发项目的新产品设计费支出。假定,该公司2020年度,在收入与支出均未包括该10万元资金的情况下,收入总额为2000万元,各项允许扣除(含1617.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总额为16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对于该10万元资金,如果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这10万元不计入收入总额、同时,对应的10万元支出也不允许扣除,也就不用考虑加计扣除的问题。则该公司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仍为4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如果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处理,这10万元计入收入总额、全年收入总额为2010万元;对应的10万元支出允许扣除,且可按75%加计扣除7.5万元,扣除项目总额变成1617.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92.5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98.125万元。因此,对于此类情形,究竟如何选择处理方式(是作为不征税收入还是作为征税收入),建议根据具体情况仔细思量为佳。 

2020/7/23
06:06
河北税务:关于出差补助最常见的一个疑难问题

河北税务:关于出差补助最常见的一个疑难问题

河北税务:关于出差补助最常见的一个疑难问题问:企业《报销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出差补助】的报销标准,即以住宿天数乘以标准金额计算得出出差补助总额,请问:员工报销单中列明的出差补助总额,是否需要找足额的餐费或食品饮料发票做为报销出差补助的原始凭证附在报销单后面;出差补助如果放到工资中发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河北省税务局答复: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原始凭证附在报销单后面,请参照会计制度(准则)或向主管财政部门咨询。好像也没回答清楚

2020/7/22
02:33
未使用房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未使用房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未使用房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基于“一般……特殊……”的模式来回答。一、一般情形下(除非下面另有特殊规定),未使用房屋也需要依法缴纳房产税我们来看几个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上所述,关于房产税开始计征的时点,基本使用“建成”、“验收”、“权属转移”等措辞,而与是否实际使用无关。这里解释一下“交付使用”。这儿的“交付使用”,其实主要还是站在销售方角度来讲,就是“我交付给你使用了”的意思;关键在于“交付”,您是否使用并不重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未使用房屋也是属于房产税计税范围的;除非如下特殊规定者。二、特殊情形(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也就是说,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来讲,若未出售且未自用、未出租、未出借,则不征收房产税。(二)大修停用半年以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三)清算或者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房产闲置不用这主要体现在地方政策里。(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也就是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相应减免政策。)例如: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房产闲置不用的;(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房产闲置不用的。

2020/7/21
05:45
房地产实务之契税——日期之“变”与“辩”

房地产实务之契税——日期之“变”与“辩”

房地产实务之契税——日期之“变”与“辩”一个实例:2019年1月1日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与甲市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并缴清了土地出让金。A公司在产权登记时发现出让合同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土地出让金金额有误。甲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1日与A公司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的变更协议,阐明了规划调整原因、调整后的面积、变更后的土地价款及差价退还。因上述面积及金额纠纷,A公司一直拖到4月份才去申报缴纳土地出让的契税,主管税务机关拟对A公司征收契税滞纳金,A公司协调甲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了说明函,约定上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日期变更为2019年4月1日,主管税务机关以2019年4月前上述合同为“无效”状态,故不触发纳税义务时间为由,对A公司不征收契税滞纳金。先来看看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因此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签订日,而非合同生效日。从合同法来说,签订日(近似概念为成立,但两者仍有区别)和生效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多数合同签订即生效,但仍存在签订日与生效日不一致的情形,如附条件生效的合同、附期限生效的合同。退一步说,就算签订日与生效日时间重合,也不能因为时间一致而将两者等同。上例中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日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4月1日签订的是变更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变更,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可以理解为原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变更协议无法改变原合同的签订日期。甲市自然资源局和A公司合意改变合同的生效日期,法律并不禁止,但生效日期的改变不能导致签订日期的改变。再者合同签订后生效前,如无其他否定因素,此时的合同并非“无效”,而是“未生效”或“待生效”的状态,两者又是有明显区别的概念。综上,税局不征收滞纳金的理由及依据值得商榷。

2020/7/21
03:35
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的几个问题

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的几个问题

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的几个问题 01合伙企业“所得”仅涉及个人所得税吗?合伙企业本身不具有法人地位,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02合伙企业“所得”在实际分配时才需纳税吗?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03“先分后税”的所得是账面利润吗? “先分后税”的所得是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04合伙人是法人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05关于“穿透”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处有一争议,即合伙人为法人,合伙企业投资于居民企业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是否可以套用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一优惠政策,从法理上来实质并无差别,但政策中“直接投资”却在路径上有所限制。所以,实践中,合伙人为法人,虽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可直接穿透至法人,但该优惠政策在实践中目前并不被接受。 06合伙人为自然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适用个税中的哪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2020/7/20
03:26
高度关注广东回复:自然人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买卖股票免征增值税吗?

高度关注广东回复:自然人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买卖股票免征增值税吗?

高度关注广东回复:自然人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买卖股票免征增值税吗?问:自然人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买卖股票免征增值税吗?答复机构:广东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0-07-13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另外,根据上述文件的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因此,纳税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股票)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股票)暂无需缴纳增值税。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小编提醒上述标黄部分内容,针对新三板的股权或股票是否是上市公司呢,我们看看官方回复:上面明确了,新三板属于非上市公司。哪结论就是合伙企业转让新三板公司的股票不用缴增值税?哈哈哈,意会,意会!!!

2020/7/19
02:49
房产过户给子女有诀窍?不懂白白交一笔钱!

房产过户给子女有诀窍?不懂白白交一笔钱!

房产过户给子女有诀窍?不懂白白交一笔钱! 一、买卖方式我们假定西安市的“张大爷”有两套住房,计划将其中一套房子以买卖方式过户给儿子“小张”作为婚房使用,这套房子是80平米的两房,目前的市场价格是100万元,缴纳契税并办理房产证已满4年(西安不满3年无法入市交易),买入时价格50万。来看看,这种方式下到底要怎么交税?1、增值税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此处为不含税价交易额);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SHAPE  \* MERGEFORMAT 结论:张大爷房屋产缴纳契税并办理房产证已满4年,就增值税而言,属于免征范围之内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2、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依据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与案例无关的政策内容略)(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SHAPE  \* MERGEFORMAT 结论:对于张大爷而言,他名下已经有两套房,不属于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所以个税需要张大爷本人来交?我们看一下如何缴纳!假定张大爷当时购房交纳契税4000元,装修费12万元(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可扣除装修费5万元,无银行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我们来看看张大爷需要缴纳多少个税?需缴纳个税=(100-50-5-0.4)×20%=8.92(万元)特别提示:陕西二手房市场,目前可以按照住房转让收入1%来核定个税,按照核定计算张大爷需要缴纳个税=100×1%=1(万元)。 3、土地增值税依据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第三条规定: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结论:张大爷销售住房可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特别强调住房,所以除了住房之外的其他房产是不能免征土地增税的。 4、印花税依据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第三条规定: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SHAPE  \* MERGEFORMAT 结论:根据税法规定,个人销售和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政策特别强调是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于购买人和销售人,双方都免征印花税,所以张大爷将房产过户给“小张”,双方均无需缴纳印花税。 5、契税依据财税(2016)23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法规缴纳契税。 结论:契税是由购买方缴纳,张大爷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小张”作为婚房使用,对于小张而言,属于购买的是家庭唯一的住房,且面积在90平米以下,按照市场价格1%缴纳契税,“小张”需要缴纳契税1万元。综上所述,西安市的“张大爷”一套住房以买卖方式过户给儿子“小张”需要缴纳个税、契税各1万元,合计需要交税2万元。 6、其他注意事项:除了税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费用,比如说房产评估费、登记费、公证费等等,这些费用也是不小的一笔开支,希望引起大家的关注。 二、赠与方式 我们假定“张大爷”将市场价格在100万的房子赠予儿子“小张”,来看看,这种方式下到底要怎么交税?1、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六款: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结论:根据规定,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房产的,适用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因此张大爷将房产无偿赠送给子女的,免征增值税。2、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二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结论:根据税法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产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还有法定继承人、遗书、继承人和受赠人的,这几种情况都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张大爷将房子无偿赠送给子女,属于上述情形,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的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的规定: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结论:根据规定,个人房产赠与方式过户给子女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税法规定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是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张大爷将房产无偿赠送给子女的,不征收土地增税。 4、契税依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赠与属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根据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契税、印花税税收管理问题,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结论:根据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应该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张大爷”的儿子“小张”应该按照市场价格的3%缴纳契税3万元。 5、印花税根据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印花税也需要缴纳,但是赠与合同签订双方都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共需缴纳1000元印花税。综上所述,“张大爷”将市场价格在100万的房子赠予儿子“小张”,增值税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土地增值税不征,需要缴纳契税3万元,印花税1000元,合计需缴纳税款3.1万元。 6、其他注意事项(1)房产赠予要适用上述免税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免税手续,取得审批的免税手续后,才能办理过户。(2)房产过户过程中,房产赠予除涉及税之外,还还会涉及其他费用,比如公证费以及登记费等,这些费用也是不小的一笔开支,希望引起大家的关注。(3)房产属于比较特殊的商品,有其特殊性,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必须在国家房管局要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力。三、继承方式 房产权属转移的方式中,通过继承的方式转移房产,前提是被继承人死亡,虽然话听起来很不吉利,但是这种情形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是无法避免的事实。继承在法律关系上本身比较复杂,遗产继承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方式,两种方式下,实际生活中,会牵扯到众多问题,我们不去探讨其中那些复杂的法律关系,我们只探讨继承方式下过户房产涉及的税费问题。我们假定“小张”通过依法继承其父名下一套市场价格在100万的房子,一起来看看,这种方式下到底要怎么交税?1、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六款: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结论:根据规定,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的,依法继承取得房产,适用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因此“小张”通过依法继承其父房产,免征增值税。2、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二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结论:根据税法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产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还有法定继承人、遗书、继承人和受赠人的,这几种情况都免征个人所得税。“小张”通过依法继承方式取得房产,属于上述情形,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的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结论:根据规定,依法继承房产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小张”通过遗嘱继承方式取得房产,不征收土地增税。4、契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第一、二条规定: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结论:根据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小张”通过依法继承其父名下房产,不征契税。(根据规定,非法定继承人继承死者生前的房产属于赠与行为,应当征收契税。按照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房产的属于赠与行为,应当征收契税,因此房产的继承需要区分法定继承和非法定继承,因此一定要注意法定继承这个概念,举例简单来说明如下:比如说:“张大爷夫妇只有一个儿子“小张”,“小张”结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小小张”,张大爷夫妇名下有一套市场价值300万房子,假设张大爷夫妇都过世后,由儿子继承该房产,因儿子“小张”属于法定继承人,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就无需缴纳契税。如果过户给儿媳,“儿媳”属于非法定继承人,就需要缴纳契税。(法律不把儿媳不当成自己人,是不是有点不公平!)再比方说,张大爷夫妇都过世后,儿子“小张”健在,但是将房产过户给孙子“小小张”,在此情形下,因为孙子“小小张”也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因此,“小小张”应按赠与行为,按照市场价值300万的3%缴纳契税9万元。假设儿子“小张”在张大爷夫妇过世之前去世了,孙子“小小张”作为直系亲属继承该房产,符合继承法中有关代位继承的规定,属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信息,此种情况下,孙子“小小张”无需缴纳契税,需要注意的是,孙子需要提供继承公证书,如果公证书上没有记载代位继承情形的,需要提供证明属于代为继承的材料,继承公证书要明确记载孙子“小小张”代为继承房产的条款,这一点引起大家的重视。5、印花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88)财税255号规定: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结论:根据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因此“小张”通过依法继承方式取得房产,需要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500元。(对继承人单边征收,因为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纳税义务已经消失,所以对继承人进行单边征收)综上所述,“小张”通过依法继承方式取得房产,仅需要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500元。6、其他注意事项对于房产继承有两种情形: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需要到公证处开具继承公证书,所需证明资料和注意事项如下:(1)死者的死亡证明,需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2)房产证。(3)法定继承人证明,需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是街道办或者村委会开具,开具内容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等信息。目的在于防范继承上法律纠纷,因为在法定继承人中,如果这些人在世,就需要按照依法来确定谁才是真正的继承人。(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止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的某一个人,必须要其他人“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5)继承人的身份证等其他相关证明。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把房产过户给子女在继承、赠予及买卖三种方式下税费问题做一个总结:只要是房产过户或者是把房产转移给其他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涉及到5种税: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但是你所选择的过户方式不同,交的税也不同。(1)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三种方式下都可以免征,但是赠与和买卖有条件限制,赠与是对无偿赠与你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免税的。而对于买卖来说,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额在增值税上有条件限制。(2)个人所得税买卖的时候必须缴纳个税,对于赠与和继承可以免税,但是对于赠与有条件限制,和对增值税的条件限制一样,所以只要符合无偿赠与配偶、子女、父母等等,或者是继承人、抚养人或者是遗嘱人等等,这些都是免税的。(3)对于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都可以免征,只有对赠与的条件有限制,房产所有人将房屋赠与直系亲属,或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个条件限制比较宽泛,只要是直系亲属或者是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就可以免税。顺便提示一下,对于房产在企业名下的,即使你过户给你的亲属,或者是直接承担赡养义务的赡养人都需要交税,没有免税这一说法!(4)契税,契税只有继承可以免税,而且必须是法定继承人才可以享受免税,买卖和赠予两种方式都需要交税。(5)印花税,印花税只有买卖可以免税,而且是双方都免,其他两种方式都需要交,只是在继承时对继承人单边征收,所以,综上所述,三种方式下,过户时继承方式是最省税的,但是有特定的限制,前提是被继承人已经死亡了。其次是赠与方式比较省税,但赠与的方式条件限制最多,若不属于上述特殊的范围之内,很有可能赠与比买卖方式交的税更多,因此你选择哪种方式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作出判断,找出最适合的方法,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过户。 

2020/7/19
2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