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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纠纷,竞争关系如何认定
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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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在原件缺失的情况下,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条件为:一是应当由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二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符合这两个条件中的其中一条,复印件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本案的主要证据证明一份虽为复印件,但有其他大量证据与复印件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确有原件以及复印件的真实性,并且该案所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本案证明虽系复印件,最终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可以认定房屋为登记方所有,剩余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但是另一方婚后参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财产增值部分以房屋现价值相对于夫妻结婚时点的增值为计算基础。在该种情形下,如果非产权登记方有证据证明自己婚前即以个人财产参与首付款出资,则产权登记方就非登记一方的首付出资、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二者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均应进行补偿,其中,非产权登记一方婚前出资对应的增值部分以房屋现价值相对于购房时点的增值为计算基数。
【最高院裁判意见】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纠纷,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应当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务必谨慎核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以及主诊医师的职业医师资格。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应妥善保留服务合同、转账记录、缴费单据、聊天记录、诊断证明等材料,以防事后发生相应的纠纷。
【以案说法】郑某与施某(女)在2022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郑某在2022年6月现金支付施某10万元,同年7月3日通过转账支付施某10万元。后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施某提出分手。郑某起诉要求施某返还彩礼,施某辩称,该20万元是郑某为增进感情自愿赠与她的款项,并非彩礼。【裁判理由】法院判决施某应返还郑某彩礼20万元。法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双方有缔结婚姻的目的。郑某在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即于2022年6月、7月分批支付各10万元的整笔款项,与双方其他零散资金往来相比,支付方式有明显区别。因此,郑某主张该笔款项系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彩礼,与施某主张系承诺赠与其花销的费用相比,明显更具有合理性。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郑某要求施某某返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律师小结】本案是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裁判的真实案例并被最高院选为参考案例,全国各级法院判案时都应参考,从该案中可总结出以下结论: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对于夫妻一方负债,如果不能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夫妻共同被告起诉,则难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但是,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房产,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析产之诉,拍卖实际负债一方相应的份额。
【导语】在超市购物,如果买到假货或者收款与价格签不符等受欺诈情形,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而购买大件的汽车能否要求退一赔三呢?这个问题曾经存在争议,但最高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定纷止争,指出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
处理买卖合同纠纷十二大招(2023升级版)无论公司还是个人,都需要购买各种东西,小到日用品,大到生产设备,一旦产生争议,学会以下几招,招招都可解忧。第一招诉讼时效首先提不少合同纠纷,历时数年。如果对方提起诉讼,首先判断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并向法院提出,因为法院是不能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如果当事人不抗辩,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也不会主动管。第二招提出反诉要适时买卖合同纠纷中,通常存在多重争议,如果要反诉对方,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否则只能另案起诉,费时费力。第三招合同效力要认准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合同要恢复到签订前的状态,对有的当事人来说意义重大。司法实践中常见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两种:一是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导致合同无效,如名为买卖,视为借贷合同,货物并未实际交付,真的目的是融资。此种买卖合同无效,法院通常会判决返还借款本金并偿付资金占用费。二是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导致合同无效,如购买拼装车的行为违反了道交法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无效。第四招符合条件可解除合同解除主要有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协议解除等方式。法定解除通常是发生一定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拒绝履行。约定解除,理论上是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达到即可解除。但司法实践对约定解除越来越严格,通常甚至要达到法定解除的条件,才支持约定解除。协议解除比较简单,也就是说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了一致意见。另外,发生情势变更也可以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第五招条件符合可撤销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比较多,但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常见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合同撤销和解除的后果最大区别在于合同被撤销后,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双方尽量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产生损失的,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承担。这一点,与合同无效后,处理方式相类似。特别提醒:撤销权行使的期限,重大误解为90天,显失公平等其他一般情形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5年。第六招格式条款可无效对于合同弱势的一方,往往被迫签订利益明显失衡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格式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的主张。第七招货物验收有玄机标的物验收实务中的情形比较复杂,但一般原则是:约定检验期的,应当按约定检验并将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符合约定。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该在合理期限内将质量、数量等不符合约定的情况通知出卖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或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第八招质量鉴定止纷争申请鉴定有两个时间节点:一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二是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会进行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但是,单方鉴定要谨慎。虽然单方鉴定不必然导致鉴定报告不被采信,但如果没有封存检材,导致产品灭失,无法进行二次鉴定的,很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第九招互负债务可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第十招逾期利息都可要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仍可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第十一招约定解除要谨慎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法院一般不支持守约方解除合同。这一新规让约定解除的条件与法定解除的条件非常接近,而法定解除的条件其实是不需要约定的。在此提醒朋友们,如果你认为已经达到约定的条件就应该解除,可能要失望了。常见的情形如:租客迟延支付租金,即使延迟的天数达到了约定的标准,起诉后对方只要能及时补交,法院一般就不会判决解除租赁合同。第十二招定金金额有上限定金合同的成立是以定金是否实际交付作为判断标准的,若未交付,则定金合同不成立。另外,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定金退回,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号:13611980805)
房屋买卖双方都应知晓的7种常见纠纷【导语】房屋买卖双方应知晓哪些情况容易引起纠纷,才能最大限度避免纠纷发生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妥善处理。上海资深房产律师杜继业根据工作经验总结出了房屋买卖过程中最常见的7种纠纷,供大家参考。一、买方逾期支付房款或银行逾期发放贷款引发纠纷逾期支付房款,包括两种情况:1. 一是现金支付。对于逾期的情况,卖家可以主张支付的同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如果超过合理期限,还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 二是银行延迟支付贷款。这要看双方是如何约定的,如双方约定以银行实际放贷时间为准,则难以主张利息或违约金。二、卖方逾期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引发纠纷除因买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外,买方均可在主张交房的同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或要求其赔偿损失,损失一般可参照同地段租金标准。三、任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引发纠纷这里不配合过户,既可能是买方原因,也可能是卖方原因。如房价大幅上涨,卖方可能不配合过户;房价如果大跌,则买方可能不配合过户。除此之外,还可能因房屋存在抵押没有注销,或者存在违建没有拆除等原因不能过户。对于卖方不配合过户,则直接向法院起诉即可,只要具备过户条件,根据法院判决书即可实现过户,而不再需要卖方签字。如果买方不配合过户,考虑到买方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的情况,卖方通常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赔偿违约金或损失。四、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纠纷要求买卖合同的情况与第三条的情形类似,但是否支持解除还要看解除的理由。通常有三种情况可解除买卖合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法定解除通常是发生一定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拒绝履行。约定解除,理论上是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达到即可解除。但司法实践对约定解除越来越严格,通常甚至要达到法定解除的条件,才支持约定解除。协议解除比较简单,也就是说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了一致意见。五、因签订“阴阳合同”引发纠纷实务中,由于避税的考虑,签订“阴阳合同”比较普遍。通常中介要么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合同,要么通过装修费等方式操作。争议发生后,异议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认定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六、因户口迁移引发纠纷由于种种原因,买方不愿意或不能将户口迁出,由此产生争议。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受理直接要求将户口迁出的诉请,但可以主张延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直至户口迁出之日止。至于户口能否强制迁出,各地户籍管理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目前上海市公安机关可以强制迁出因房屋买卖而滞留在房屋里的户口了。七、因中介过错引发纠纷由于中介过失,如没有查清楚房屋产权状况,错误判断当事人购房资格甚至故意隐瞒相关重要信息等原因导致当事人损失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结语】以上7种是常见易发的纠纷,买卖双方知悉之后,在买卖合同履行的各个阶段可以更好地避免纠纷发生,或发生后更加妥善处理。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13611980805)
房屋买卖“到手价”常见的5大风险及对策【导语】实务中,卖方通常都喜欢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到手价”。看似简单的约定,如果约定不明,其实也很容易产生争议。上海资深房产律师杜继业根据工作经验将常见的争议总结为5个方面并提出了应对之策。一、税收政策一旦调整,则“到手价”就容易产生争议“到手价”一般上下家的税费均由买方承担,而税收政策一旦调整,如果导致买方购房成本大幅涨价,超出其预期,则纠纷就会产生。应对之策:“到手价”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法律概念,是允许双方自由约定的,因此可将“到手价”的范围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列举。二、没有约定涉及退税该如何处理根据退税政策,符合一定条件个人所得税可以退给卖方的。退税本身需由卖方申请,钱款也是直接退至卖方的账号。如无约定,卖方通常不会同意将到手的税费再还给买方。应对之策:最好明确约定,税费退至卖方账号后全额或按一定的比例退还给买方,同时纳税凭证原件由买方保管。三、税费计算错误,购房总费用超过买方预算对税费的计算,通常要依靠中介。由于中介专业水平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税费与实际相差很大,有时个别中介为了尽快成交,故意少算税费。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导致税费相差较大,大幅度超出买方预算的情况下,买方可能将无法正常履行买卖合同,进而导致买卖双方发生争议。应对之策:不能只听中介怎么说,自己还应亲自查询一下相关规定,最好去交易中心咨询窗口确认一下。四、居间协议与示范文本交易价款约定不一致而产生争议买卖双方在居间协议中约定的是“到手价”,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是“转让价”,且示范文本对此措辞是无法修改的。而“转让价”一般指房屋的“成交价”,是高于“到手价”的。应对之策:为避免上述争议,要么请中介将“到手价”转换为“成交价”,要么在示范文本中特别约定,或者买卖双方就此签订补充协议。五、避免中介吃差价卖方关注的是自己实际支出,实际上就是在卖方到手价的基础上再加上各种税费,这通常都依赖于中介帮忙计算。有的卖方为了图省事,请中介帮忙代交各种费用,则就给中介吃差价带来了机会。应对之策:不要委托中介代交任何费用,如果自己实在不便,也要让中介提供支付凭证,以便核对。【结语】如果买卖双方都秉持诚意,则遇到纠纷也能顺利协商,但是很多事情并不是都能按照理想的情形发展。对于买房而言,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怎么小心都不为过。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13611980805)
房东卖房不可不知的6大法律风险【导语】房屋买卖过程中,一般认为主要风险在买方,而忽视卖方风险。实际上,卖方同样存在诸多风险,上海资深房产律师杜继业根据工作中遇到各种案例,将卖方遇到的常见法律风险总结如下。一、存在租赁的待售房屋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且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房屋出售交付之时,仍处于租赁合同期限内,则卖方应提前通知承租人并告知买方房屋出租的事实。如果承租人不愿意购买,应当让承租人出具一份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如果租赁合同在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还没有到期,就需要与承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或者与买方就房屋交付期限协商一致,否则卖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注意定金保管条款如果买卖双方约定定金交由中介保管,但买方同时也会要求卖方出具定金收据,视为卖方已经收到了定金,那么卖方就要受定金规则的约束。另一方面,卖方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中介公司管理不规范,定金有可能支付到员工个人账号或者直接微信转给个人,而一旦定金被该员工挪用,将带来一系列纠纷,还会妨碍房屋买卖交易的顺利进行。三、警惕中介私自修改合同实务中,中介公司为了防止“跳单”或其他考虑,往往不让买卖双方单独见面。中介公司人员分别商谈之后,先让一方签字,然后再拿给另一方签字,在这工程中,尤其存在空白未填写的合同,中介可能会未经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即私自修改合同文本,由此让买卖双方产生争议进而影响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四、约定户口迁出时间要谨慎关于户口迁出,买方一般均会要求约定违约责任条款。而对于卖方而言,首先要明确自己可迁出户口的时间节点,尽可能将时间约定宽松些,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五、未能及时注销抵押的风险如房产存在抵押,则卖方需在约定的时间之前,没有约定的,应在过户之前,将抵押注销。如果需要使用买方的首付注销抵押,则应提前咨询银行办理还贷和注销抵押的流程和手续,要注意各流程之间的衔接,否则也可能产生违约责任。六、卖方不能及时拿到买方银行贷款的风险由于买方原因或者由于银行本身的原因,都可能导致卖方不能及时拿到买方的银行贷款。因此,卖方应该明确支付房款是买方的基本义务,应约定如果银行贷款不足,买方应以现金的形式不足;如果银行房贷超过一定的期限,则视为买方延迟支付房款,应依约支付相应违约金,这样可以督促买方设法让银行尽快放贷。【结语】对于卖方而言,最重要的就是收取房款,因此跟“钱”有关的事,卖方都应特别注意,其目的有二:一是顺利收到钱;二是不要因违约而赔给别人钱。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微信号:ad80805)
上海买房必须注意的四大要点【导语】随着“认房不认贷”政策正式落地,要买房的刚需纷纷出手。上海资深房产律师杜继业根据工作中常遇到的问题,总结出在上海买房必需注意的四大要点,供买房的朋友规避风险时参考。一、示范文本双方可以协商修改,有人认为不能修改是错误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在关键处留有空白,并特意设置了补充条款和附件。这些都涉及到了买卖双方重要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特别说明:为了方便,中介往往会预先将空白处填写并拟好补充条款。但中介准备好的这些条款完全可以不采用,而由买卖双方根据协商结果另作约定。二、有抵押的房产,支付首期房款要特别当心,谨防上当如果房屋尚有贷款没有还完,存在抵押是很常见的。但是,如果卖方需要利用买方的首期房款还贷才能解除抵押,则需要特别当心。因为,如果买方急需用钱,将钱挪作他用,则抵押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将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特别说明:上述情况,建议买方先确认卖方欠款的金额,同时陪同卖方前往银行还贷,将首期房款从买方自己的银行卡里直接支付给银行,同时要求买方出具收条并保留银行出具的回执。三、支付第二期房款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支付第二期房款,通常通过向银行贷款支付,也有人通过现金支付。如果通过银行支付,则可注意银行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是见“收件收据”放款,还是见“他项权证”放款。建议最好约定,见“他项权证”房款,因为拿到“收件收据”时房子并没有过户至买方名下,在这期间,房子是有可能被司法查封的。这种情况,虽然发生的概率并不大,但实践中也并不罕见。如果现金支付第二期房款,则双方喜欢约定“办理过户交易手续的同时”支付第二期房款,首先如此约定很难说清,到底交资料的时候还是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同时也存在过户前被司法查封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至少要约定拿到“收件收据”之后再支付第二期房款。特别说明:要耐心与卖方协商,争取最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而不要完全听任中介的安排。四、交房和支付尾款需要注意规避的风险对于买方而言,只有拿到产权证并实际占有房屋之后,才算取得房屋的全部权利。伴随着交房,还有清点设备,办理水电煤、有线电视、物业费过户,钥匙交接等工作要做,因此如果不多留些尾款,一旦产生争议,卖方如消极对待,则仍然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特别说明:实务中,所留尾款一般不超过5%,如果要求留太多,卖方通常也不会同意。【结语】上海买房动辄上千万,如何小心都不为过。以上总结的是最重要、最核心的几点,其实几乎每个交易环节都需注意,但是如果以上几个重要环节不出问题,就能规避绝大部分风险。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13611980805)
上海市资深房产律师杜继业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必需认清的五大风险及其应对之策
房屋买卖签订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后果
卖方违约,买方能否主张房屋差价损失?
【导语】“三件套,五还要”本是官方防疫要诀。为便于理解,这里借用来总结离婚注意事项。疫情之后,多重因素交织,导致部分夫妻感情破裂加剧,离婚数量明显上升。“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决不能因一时之气而草率离婚,因为离婚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决心要离婚的朋友,请先看看离婚必备的“三件套,五还要”吧。“三件套”,离婚必然要面对的三大问题:(1)怎样才能迅速解除夫妻关系(尽快离婚)?(2)孩子归谁抚养?(3)财产怎么分割?“五还要”,针对以上三大问题,分别总结五个注意事项,如下:一、迅速解除夫妻关系“五还要”中国历来讲究“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表现为:法院绝不会轻易判决离婚。即使协议离婚,由于现在设置了“冷静期”,实际操作中,也困难重重。欲尽快解除夫妻关系,还要至少知道以下五点:1. 协议离婚除双方必须就上述“三件套”完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意见外,还要保证在第一次去离婚登记后30日内不会反悔,只要30天内任何一方反悔或不配合再次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而且疫情后,婚姻登记处需预约离婚,每天只放出固定数量的号,抢号难度也不小。2. 从来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法律规定,无论分居多少年,未经法定程序,婚姻关系都不会自动解除。3. 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感情确已破裂”,而到底怎样才算确已破裂,并不是法官拍脑袋决定的,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除重婚、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等特殊情况外,《民法典》1079条新增规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无需再考虑双方的感情因素。这算是解决“离婚难”的最新规定,比较容易达到要求,操作相对简单。4.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可视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另外,实务中如有证据证明配偶一方采用公开侮辱的方式伤害另一方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可以将其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虽然司法解释对此种情形并无明确列举)。5.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也是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但必须证明:(1)感情确实不和;(2)因不和而分居满2年。也就是说,不能是因工作、学习、住院等客观原因分居。另外,实务中,法院可能还会审查双方是否确无和好的可能。二、子女抚养纠纷“五还要”子女抚养问题是夫妻离婚中最主要的问题。除了该问题关系到子女的未来外,相关司法政策也明确提出,夫妻双方离婚之前,必须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否则不仅法院不会判离,双方也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除此之外,双方至少还需要知晓以下五点:1. 抚养权确定归哪一方,依据是“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不仅要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主观意愿、对待子女的感情和态度,还要考虑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等;2.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其月收入的20-30%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一般也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3. 双方约定抚养费全由一方负担,但其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的,即使有明确约定,法院也不予支持;4. 已满8周岁未成年人,由哪方抚养,应尊重其自身意愿;5. 有“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子女实际需要”等正当理由,可主张增加抚养费金额。三、财产分割问题“五还要”财产分割问题比较复杂,知道五点远远不够,这里仅列出相对比较重要的五个方面:1. 一方身体伤害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专用生活用品、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个人财产;2. 一方婚前的个人房产在婚内取得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即使房产为婚后购买且登记在双方名下,也不必然平分,仍需考虑出资的贡献大小、银行贷款及还贷、居住使用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因素,并本着照顾女方、子女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割;4. 在没有夫妻共同签字的情况下,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配偶事后追认;另一种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5. 夫妻以自己设立的公司名义借款,借款后将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的,该债务应由公司以及夫妻共同偿还。【结语】以上“三件套,五还要”系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总结出来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供需要的朋友参考。其中最为疑难复杂的是财产分割问题,尤其是房产分割,不仅实务中出资形式多样,相关法律规定也有所变动,以后将单列专题深入讨论。文/上海杜继业律师(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上海因疫情影响,封控2月有余,房屋买卖签约、付款、过户、交房等多个环节势必受到影响,那一旦产生争议该如何解决呢?我们从法律角度对相关焦点问题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