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 style="color:#333333;font-weight:normal;font-size:16px;line-height:30px;font-family:Helvetica,Arial,sans-serif;hyphens:auto;text-align:justify;" data-flag="normal"><span>住房公积金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基础与理论依据1.1 法律框架体系与核心条文解析1.1.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础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该条款采用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技术,前四项明确列举了四种财产类型,第五项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作为兜底条款,为住房公积金等新型财产形式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1062 条在原《婚姻法》第 17 条的基础上进行了重要修改:在第一项中增加了 "劳务报酬",使该项规定的包容性更强;在第二项中增加了 "投资的收益",明确投资收益包括股票、债券、股权等资本利得。</span><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