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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汪汪。</p><p>我是你们的法律小讲师Lisa。</p><p>今天一起学《民法典》第四条。</p><p>别怕。</p><p>我用狗狗也能听懂的语言讲给你听。</p><p>它讲的是平等原则。</p><p>这一条原文是这样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p><p>听起来是不是还挺简洁的?别急,交给我这个“狗狗法学博士”,立马给你拆开、讲透!</p><p>首先我们要搞清楚,“民事主体”是啥?前面讲过啦,就是你、我,还有公司、单位、小卖部、外卖平台,反正只要是可以参加民事活动的,都算!</p><p>然后它说的是“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重点来了:不是说你在现实生活中的地位平等,而是说——在法律面前你们的身份是一样的!</p><p>比如你在公司是个小员工,你的上司是部门经理,经理的上面还有总监、总裁、董事长,地位一层比一层高,对吧?</p><p>但!一旦发生法律上的事情,比如签合同、要工资、被侵权……不管你是打工仔,还是董事长,你们都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p><p>又比如,你在家是孩子,爸爸妈妈让你刷碗你不情愿,还不能反驳太狠,因为他们是“家长”。</p><p>但法律上呢?就算你是未成年人,你的基本权利——比如身体不受伤害、名誉不被侮辱、隐私不能泄露,和你的父母是一样受保护的!</p><p>这就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p><p>它跟我们国家的“行政法”还不太一样。比如在行政法里,政府部门和老百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对等。</p><p>但在民法里,你起诉一个公司,或者你和商家打官司,无论你有没有钱、有没有名气,法院都会一样对待你们两个!</p><p>就好像你和一只德牧抢同一根骨头(假设法律允许我们抢骨头哈),只要你说得有理、有证据,法官不管你是不是柯基、是不是贵宾,都会秉公判!</p><p>这就是“平等原则”的力量!</p><p>它告诉我们:在民法的世界里,不管你是高高在上的富豪,还是默默无闻的普通人;不管你是儿子、老板、员工,还是自由职业者,只要你进入了民事活动这个“赛场”,你的“身份”就是平等的,没人能天然比你多一分权力!</p><p>所以啊,如果有人仗着自己有钱、有权、或者是你领导,就以为可以在法律上欺负你?直接告诉他——《民法典》第四条,不答应!</p><p>汪~今天的法律骨头就咬到这啦!喜欢“Lisa讲法典”的朋...